近日,宁德市民政局牵头制定了《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试行办法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感和荣誉感,根据《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7〕11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宁政〔2019〕13号)等有关规定,编制出台《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试行办法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参考依据
1.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
2.《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4〕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则、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申请和办理、补贴发放及资金来源、监督管理、附则”七个章节,提出了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试行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感和荣誉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补贴条件
申请入职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技工院校全日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入职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入职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职时属非在编人员),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和管理等工作与同一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和管理等工作连续满3年;
申请在职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与同一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5年及以上;属养老服务机构在职人员,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申请人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乡镇敬老院)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
第三章:补贴标准
入职补贴标准: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职院校(含职高、技工学校)学历,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在职补贴标准:养老护理员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在职补贴5000元。
第四章:补贴申请和办理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区)财政局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经评审符合补贴条件的,市民政局将拟同意发放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公示5日。
第五章:补贴发放及资金来源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下达相关补贴资金文件,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将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至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个人账户。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专项资金支出。省级专项资金年度下达补贴资金结余部分,按结转结余规定办理。省级专项资金年度下达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支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明确文件的有效性和解释权
解读部门:宁德市民政局
解读科室: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93-2810516